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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要以什么人为本?
许锡良
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这是最近几年来流行的主流话语。但是究竟如何来理解,则可能因人而异,请看下面这几句话。
“广州、深圳这些城市,外来人口太多了”。“为什么打击了半天,(抢劫)还不少,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对这些人有没有恰如其分的、刑事上的处理。我感觉处理得太轻了,所以这些人能够这么猖狂!”
“在设计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应以什么人为本?就是应以好人为本,而不是以坏人为本,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
这是广州市的钟南山院士在去年被人抢走了手提电脑发表的一番高论。后来著名诗人艾青之子艾未未在其博客上有过评论文章。艾先生对院士精英的见识作了尖锐的批评,我以为是批评得到位的。不过,我更感兴趣的是钟院士提出的一个问题:“在设计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应以什么人为本?”接着钟院士自己提出了答案:“就是应以好人为本,而不是以坏人为本,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我听着这个话语方式似乎是很熟悉的话语方式。我相信这样的话语方式与思想方式,在中国还是有很大的市场的。
细细探究起来,我感觉有点麻烦的是:究竟怎样来判别谁是坏人,谁是好人,还有那句“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这无疑是一句非常文革化的语言。这使我想起了“文革”时流行的雷锋日记里的一句话:“对敌人要像冬天一样残酷。”接着“文革”真的就比冬天还残酷了。在这个话语里没有一点人权的意识。
其实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不会用这样的表达方式说话的。社会其实并不能分成什么好人与坏人,也不能分成什么好事与坏事。因为好坏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狼吃羊,你说这是好事还是坏事?如果你是狼,你肯定说这是好事。如果你是只羊,你就会说这是残暴的行为。如果这狼是你家养的,你会称赞狼的威猛,可是如果羊是你家养的,你又会谴责狼吃羊是损人利已行为。人世间的事怎一个“好”字了得?又岂能是一个“坏”字可以概括?
因此,一个法治社会会尽量避免随便使用这样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语。一个事情怎样,应该还原到用法律的标准判断。一个人所做的事是犯法的,另一个人所做的事不是犯法的。社会中的人,也不应该被分成为什么人民还是敌人。无论是谁犯法,有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且有没有罪,则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的程序来认定,要讲证据,要有法律依据,要经过双方提供的证据与证人证言来认定,还要通过双方的公开辩论与辩护,甚至还要用陪审团制度,才可以确认的。没有谁天生就是属于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民,而另一些人就是要被法律惩罚的敌人。而且谁也不能代表人民说话。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在一个人如果没有受到严格的法律程序认定,那么就不能受到拘捕及关押。这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常识。一个社会以人为本,不是以什么好人为本,还是以坏人为本,而是就是要以人为本。只要你是一个人,那怕是犯人,除了受到相应的法律的制裁外,还是需要讲人道的。这也是一个常识。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里,这是一个小学生都非常清楚明白的道理。但是,在我们这里怎么连院士这样的知识精英都茫然无知呢?
钟院士的话,使我想起“文革”时,国家主席刘少奇受到迫害时一个场景。红卫兵造反派把刘少奇抓起来狠狠批斗,刘少奇被迫无奈,拿出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宪法》,他举着《宪法》说了大致下面这样的一段话: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无所谓,但是,我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你们侮辱我,就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你们损害我的尊严,就是在损害我们国家的尊严。《宪法》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你们不能这样对待一个公民。(原文无从查找)这个时候,有红卫兵站出来学着刘少奇的腔调说,你当初制定《宪法》的时候说过,我们共和国的宪法是用来保护人民的,而不是用来保护敌人的。今天,你已经被人民宣布为死敌了,《宪法》是不会保护你这样的人民死敌的。刘少奇的结局大家已经从历史上知道了。一部只保护“人民”,而不保护“敌人”的《宪法》,最后连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这里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似乎应该从这样的历史事件中吸收一点教训。
但是,我们还是从院士的口中得知,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好人”为本,而不是以“坏人”为本。制定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而不是保护坏人的。看似说得有理,其实包含着可怕的后果。因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如果离开了法律的程序与事实的根据,这个话语方式就是权力者的话语方式。立即就可以成为新的迫害工具。
最后想说明的一点是,那些流落街头的外来人员,他们的确贫穷,他们中也确有不少做了犯法的事情。但是,人天生并不是准备要来广州深圳流浪的,他们的贫穷、失业,居无定所,难道就没有社会的一份责任?他们的财产究竟是怎样被剥夺的?难道不需要所有的人来作一点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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